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民申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朱文永与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朱文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朱文永,张有文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32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丁庄镇西马楼村。法定代表人:马占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瑞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平,山东公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文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有文。再审申请人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文永、张有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四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鑫马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的所有事实都是基于朱文永与张有文之间的工资确认清单以及张有文的承认,并未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文永在“鲁广渔62300”船(以下简称62300渔船)工作的事实,不能确定朱文永对62300渔船享有船舶优先权。张有文与朱文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需要经过别人的认可与同意,但侵犯到第三者的利益时,张有文与朱文永就有义务举证证明合同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鑫马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抗辩足以说明朱文永与张有文之间的确认存在问题。(二)张有文与朱文永之间约定的是年工资,年工资应以12个月而非8个月为计算基数。二审判决以8个月为年工资的计算基数没有依据。(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禁渔期违法出海捕鱼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甚至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张有文雇佣朱文永在禁渔期进行捕捞作业,破坏我国渔业公共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审判决认定朱文永的工资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立法原意。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鑫马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以及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各一份,拟证明船长和船员在禁渔期非法捕鱼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朱文永通过犯罪行为所获报酬不应受船舶优先权的保护。本院认为,根据鑫马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涉案工资是否产生于朱文永为62300渔船提供劳务期间;(二)涉案工资数额应如何认定;(三)朱文永主张的工资请求是否具有船舶优先权。本案中,张有文向朱文永出具的拖欠工资清单上将欠付的涉案工资列于62300渔船之下,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张有文在经营62300渔船过程中雇佣朱文永为该船船员并无不当。鑫马公司并无相反证据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其认为朱文永、张有文没有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朱文永在62300渔船工作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张有文在2013年7月19日出具的拖欠工资清单中明确年工资按8个月计算,朱文永据此主张工资债权,即表示实际认可。拖欠工资清单中关于年工资以8个月为计算基数的内容系对工资计算方法的特别约定。该种计算方法属于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的范畴,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以8个月为年工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鑫马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系他案裁判文书,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根据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于禁渔期违法捕捞的情形,行政主管机关并未处罚雇员朱文永,亦未否定朱文永工资债权的合法性。朱文永作为雇员,在受雇期间受雇主张有文的指示提供劳务,劳务成果也归属于雇主张有文,故其有权基于涉案劳务合同关系向张有文主张船员工资债权。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涉案工资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并无不当。虽然一、二审判决在确认朱文永的工资请求对鑫马公司所属的62300渔船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同时,认定鑫马公司在船舶优先权范围内对朱文永的工资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但该认定不影响案件的最终实体处理结果。综上,鑫马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方审判员 郭忠红审判员 余晓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