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催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慧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催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朱慧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俊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厉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团结路支行签发的票号10500053/22410200(出票金额壹拾万元,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肆月叁拾日,出票人巢湖市康复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34×××75,收款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富硒康营销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35×××08,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团结路支行,收款人中国银行宁波大榭支行,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壹拾月贰拾捌日,背书人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肖金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