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洪涛与张家炜、信阳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涛,张家炜,信阳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395号申请执行人:洪涛,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张家炜,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信阳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负责人:吴一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鸿浩,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洪涛与被执行人张家炜,信阳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家炜,信阳平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一初字第02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彭毅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崇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