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庆华、郭进华与杨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华,郭进华,杨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242号原告于庆华。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进华。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怡。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华、郭进华诉被告杨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庆华、郭进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庆华、郭进华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庆华、郭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于庆华、郭进华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