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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民初字第7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于庆华、郭进华与杨怡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庆华,郭进华,杨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242号原告于庆华。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进华。委托代理人侯宝波,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怡。委托代理人韩宇祥,天津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庆华、郭进华诉被告杨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庆华、郭进华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庆华、郭进华撤诉行为真实、自愿、合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庆华、郭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于庆华、郭进华负担。审判员  李朋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