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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佟某与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38号原告:佟某,女,满族,身份证号:×××1829,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刘世泉,广东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某甲,男,汉族,身份证号:×××0611,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佟某诉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赖小平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泉,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了审理。由于案情复杂,后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世泉,被告彭某甲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佟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年××月××日在武江区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的l2年里,夫妻的感情还好,××××年××月××日儿子彭某乙出生,原、被告为了照顾儿子,与被告的父母一起住,在这一时期,由于原告在生活习惯上,在小孩的教育问题上,到生活的琐碎问题上都与被告及被告的家人产生矛盾,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吵闹,但原告都本着家庭为重的原则,多方忍让,只是想为了保持一个完整的家庭,但被告方不但没有体谅原告作出种种让步,反而在其父母的唆摆下,对原告因工作关系有时会晚一点回家的事(注:每次不回家吃饭会打电话告诉被告)大作文章。每次都说原告是在给他戴绿帽子。从此,被告就一直说原告有外遇,给原告造成了沉重的精神负担,使家中的矛盾再次加深,到了无法在一起生活的程度。为了缓和与被告及被告家人的矛盾,原被告带儿子再次搬回了厂里居住。2008年,被告被查出脑里长了垂体微腺瘤,被告的日常行为体态变得少言,少语,疲倦,发胖,女性特征明显增多,男性特征明显偏少,疑心重。夫妻间的性生活就完全停止了。原告还是本着一夜夫妻百日恩的想法,全力照顾被告。跑上跑下的为其治病,同时还承担着抚养儿子,照顾被告母亲的责任,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精神负担,但被告却更加变本加厉,认为自己的病已经好了,经常出外,半夜才回家。原告多次劝他要注意身体,被告反对原告说自己带了绿帽,说原告一直以来都有外遇,在外面被别人包养。还将家里的财产转移,经济上实行封锁,将家里的金首饰,电器,汽车存折等物品都带走,造成了原被告之间原有的裂痕扩大到无法修复的地步,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也无法挽回。至今,原告与被告已经分开居住大半年了。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彭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8年初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彭某乙(××××年××月××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相互信任等产生一些矛盾,矛盾产生后,双方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致使夫妻矛盾日益加剧。原告遂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与彭某甲离婚。原、被告婚后购买的财产有:1、三处房产均登记在被告名下:经依法确定韶关市公信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三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被告现居住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利民宿舍11栋003房的评估价为339043元,原告现居住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号景秀花园8号楼601房评估价为334045元、602房的评估价为398531元。原告向评估公司支付了上述三处房产评估费5000元。2、二辆小车均登记在被告名下:经依法确定韶关市兴中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二辆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评估,粤F×××××号轿车的评估价为49000元,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评估价为253700元,原告向评估公司支付了评估费3317元。合计评估费为831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名下存款有150多万元,经本院调取被告名下的存款余额为117.66元,被告在庭审中承认曾经有过150多万元,该款向已购买车辆及自己看病吃药用光了。本院认为,原告佟某起诉离婚,被告彭某甲同意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原、被告婚后对购置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属,因此,原、被告婚后购置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的意愿,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院确定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利民宿舍11栋003房及房屋内所有财产、粤F×××××号轿车、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所有,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号景秀花园8号楼601房、602房及房屋内所有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评估公司支付的8317元评估费,本院确定原、被告各自承担50%,由被告返还4158.5元评估费给原告。至于原告要求分割150多万元的存款,经查实,该存款在原、被告离婚时,存款已不存在,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如有相关合法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佟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1号景秀花园8号楼601房、602房及房屋内所有财产归原告佟某所有;位于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利民宿舍11栋003房及房屋内所有财产、粤F×××××号轿车、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归被告彭某甲所有。三、被告彭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佟某支付财产评估费4158.5元。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处理费5871.6元,合计6171.6元,由原告佟某负担3085.8元,由被告彭某甲负担3085.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小平代理审判员  毛文芳人民陪审员  邱东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谭谦悦第5页共5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