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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行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行执字第43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符建波,张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沅行执��第43号申请执行人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郭云,局长。被执行人符建波,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南大膳镇晓螺丝湖村十三村民组。被执行人张红英,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了沅计生征决字(2011)120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27732元,未受偿27732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行执字第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 焱 焱执行员 王 政 军执���员徐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