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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9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福建惠安县辉鑫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福建惠安县辉鑫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994号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苏上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钰,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福建惠安县辉鑫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法定代表人周杰鑫,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惠安县辉鑫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于2015年12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按还款计划偿付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1038元,由原告泉州市佳凤民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