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小强与张化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小强,张化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766号申请执行人高小强,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济源市,证件号码410881198302015537。被执行人张化新,地址济源市。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高小强申请张化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济民一初字第03406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化新应支付申请人高小强案款30062.0元,承担执行费350.93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化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济法执字第037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振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军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