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69号原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姚冠旺、曾竸,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李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姚冠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莫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曾有一段婚姻,并生育有一儿,后因故离婚,离婚后,2009年初,经亲戚介绍而与被告相识,后相处交往。两三个月后,原被告便于××××年××月××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始觉难相处,性格、生活习惯等都相差极远,无法沟通,生活在一起不是争吵就是冷战,双方都曾尝试建立感情,但均失败。2010年正月初,被告不辞而别回到娘家,至今整整5年多从没再回家和原告共同生活过,期间,原告及家庭多次上门恳请被告回家,但被告均闭门不见,被告多次表示双方根本无法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互不往来,要本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莫某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原告李某经亲戚介绍与被告莫某相识交往,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薄弱,双方没有生育共同子女。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肇要法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李某与被告莫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为由再次起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被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被告缺席是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的表现,其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举证和答辩,本院视其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原告与被告相识时间短,结婚后双方又没有生育共同子女,且原告向法院两次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均不答辩和参加诉讼,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也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起诉认为其与被告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莫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小梅审 判 员 吴玉娟人民陪审员 李福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姚萱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