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常桂彬申请执行李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桂彬,李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00979号申请执行人:常桂彬,又名常贵彬,男,194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鲁山县张良镇。被执行人:李线,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磙子营乡。关于申请人常桂彬与被执行人李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20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