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谭智耕、汪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谭智耕,汪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45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张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智耕,住址四川省蓬安县高庙乡。被告汪晓燕,住址四川省蓬安县高庙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玲(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