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某某村某某组。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某某路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常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大道某某号。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代偿款67某某591.17元。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相应利息损失(以本金67某某591.1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50元,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原告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48041元,执行费6114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等财产,并依法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104104元。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3日起20某某年3月2日止。被执行人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某某镇某某村的房地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理中,处置完毕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参与财产分配。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苏E×××××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5年3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但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其他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控回执、财产分配表、划款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苏州某某油脂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28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