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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军与被告刘群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军,刘群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马占军,男,1988年5月7日生,回族。被告刘群亮,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军与被告刘群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军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占军承担。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