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军与被告刘群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军,刘群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马占军,男,1988年5月7日生,回族。被告刘群亮,男,1985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军与被告刘群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军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占军承担。审判员 季海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申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