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王胜前与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前,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王胜前,男,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向芝兰,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增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志清,男,住山东省莒县(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王胜前与被告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超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胜前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芝兰,被告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志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胜前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系车间工人,双方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工资确认书,确认被告欠原告工资11562元,保证在2015年11月20日前付清,付款后原、被告再无任何纠纷。至今被告未支付上述工资,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1562元。被告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王胜前劳动报酬11562元。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雍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