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支清玥与辛久华、孙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清玥,辛久华,孙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支清玥,女,33岁。被执行人辛久华,男,49岁。被执行人孙丽芝,女,47岁。本院在执行支清玥与辛久华、孙丽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法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绍峰审判员 高岩东审判员 方德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