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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1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李智与北京日报社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智,北京日报社,中国文物学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131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男,1958年5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日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傅华,社长。委托代理人蒋珠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文物学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雍和宫大街戏楼胡同1号。法定代表人黄元,副会长兼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刘莉英,女,1956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惠琳,北京市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智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4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李智诉至原审法院称:李智2014年12月6日看到北京晚报第二版的整版彩色广告,标题为:第一套限量版纯黄金“徐悲鸿十二生肖金币”贺岁发行(以下简称“此广告”)。此广告上写有:上海铸币厂权威铸造,金币史上第一套生肖金币王。相关部门破例批准拍卖过亿元的“徐悲鸿十二生肖图”铸造12枚生肖金币同时发行。被业内专家称之为收藏极品,收藏价值会暴涨,未来价值难以估量!……广告上写明,全国发行公告,“徐悲鸿十二生肖金币”由文物学会监制,上海铸币厂铸造,并出具一对一收藏证书。每套配有防伪监制证书、收藏证书、出品证书,多重防伪,确保价值。全球绝版限量2015套。面对以上历史悠久发行量大,信誉度高,公信力强的正规报纸的广告宣传,使李智深信该产品。李智在12月6日按广告刊登的订购专线,订购了两套。12月9日,李智通过德邦快递收到货物。第二天上班,李智经同事提醒后联系了有关部门,经核实,李智发现被欺骗了。12月12日,李智按订购专线56152430号码打电话,对方态度恶劣,答复没有发票并挂机。在12月18日,李智联系了北京晚报,其称此广告是文体部做的。李智多次联系,始终没有音信。此外,此套产品提供给消费者的证书(中华名家收藏协会),查无此会;品鉴证书(中国民俗协会),查无此会。上海铸币厂出品证书,查不到上海铸币厂。号称耗用9.6克纯黄金无法证实,纪念“徐悲鸿诞辰120周年特许藏品”无法证实,只有中国文物学会是真实存在的,作为社会团体为假产品出具监制证书,要负法律连带责任。东城区工商局在2015年5月份对北京日报社发布虚假新闻进行了处罚,定性是利用产品做虚假宣传,罚款12000元。今年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币的声明,说明了徐悲鸿金币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还证明这是假币,并且上海铸币厂未经工商注册。李智起诉是侵权责任纠纷,北京日报社提供了虚假广告,致使读者按照报纸去买东西,侵害了李智的权益。北京日报社直接损害了李智的权益,是第一责任人,要赔偿李智的全部损失。故李智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按购买商品金额的三倍赔偿,并退还原购物款,共计23840元;2、精神损失赔偿3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北京日报社、中国文物学会承担。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日报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北京晚报的编辑、出版、印刷。2014年12月6日的《北京晚报》刊登整版“第一套限量版纯黄金‘徐悲鸿十二生肖金币’贺岁发行”的广告。李智看到广告后,拨打订购专线于2014年12月9日通过快递的方式购买“金币”两套,支付货款5960元。后李智发现产品生产厂家不存在,随产品提供的收藏证书,除中国文物学会外,其余机构均不存在。北京日报社提交了广告主及广告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及合同。经法院释明后,李智坚持北京日报社、中国文物学会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北京日报社提交了广告主及广告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后,李智坚持要求北京日报社、中国文物学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0月裁定:驳回李智的起诉。李智不服原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依法审理。北京日报社、中国文物学会同意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现北京日报社提供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李智应当追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为被告。北京日报社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共同作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后确定。经原审法院释明,李智不同意追加被告,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李智上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 霈审判员 赵 楚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