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5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学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长阳执恢字第00056-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学春,工人。本院在执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爱军、郭学春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依法裁定协助义务人国网湖北电力公司长阳县供电公司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并已经扣划了国网湖北电力公司长阳县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该案已经执行完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学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长阳支行银行帐户内的银行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民审判员 田礼民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田芳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