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伟红、雷卫东、于长顺、于可心、李震、吴忠旋、长春市华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顺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宋伟红,雷卫东,于长顺,于可心,李震,吴忠旋,长春市华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顺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郐文盛被执行人宋伟红,女,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雷卫东,男,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于长顺,男,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于可心,男,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震,男,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吴忠旋,女,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华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李震。被执行人长春市顺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于长顺。被执行人吉林省华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于长顺。本院在执行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宋伟红、雷卫东、于长顺、于可心、李震、吴忠旋、长春市华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长春市顺达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华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