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游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勇呈、衡丽燕申请执行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呈,衡丽燕,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刘勇呈,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北街16幢1号附2号,身份证号:510704197309010019。申请执行人衡丽燕,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6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北街16幢1号附2号,身份证号:510703197012060027。被执行人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一环路东段99号。法定代表人:何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30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川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41578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