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柳某。委托代理人钱正芳,江苏信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桂凤负担。审 判 员 苏胜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刘丛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