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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4716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从应,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蓝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