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吕晶与李文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晶,李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吕晶,女,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李文哲,男,住和龙市。申请执行人吕晶与被执行人李文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和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晶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哲的存款、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等收入来源进行了穷尽调查,未能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吕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调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永德执行员 栗宝军执行员 赵永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元香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