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李爱芬与贾吉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芬,贾吉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913号原告李爱芬,女,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广辉,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焱顺,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吉庆,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乾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爱芬诉被告贾吉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爱芬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广辉,被告贾吉庆的委托代理人曹乾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至2013年4月2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过渡费和借款共计42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款项4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但过渡费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日,贾吉庆(甲方)与李爱芬(乙方)签订《共建住宅楼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在小杜庄20号甲方的宅基地上建筑三层住宅楼一座;甲方负责提供属于自己的宅基地0.3亩和地面附属物作为共建投资,乙方负责提供建筑资金;楼房竣工后,楼梯中间线以东1-3层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以西1-3层产权属于乙方所有;如遇都市村庄改造或开发商进行开发时,甲方须通知乙方共同签字办理产权手续,如甲方额外分配的房产乙方不予享受,拆迁安置费按双方面积分得;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属乙方所有的产权过户费甲方不予承担。协议签订后,双方共建房屋600平方米。后因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耿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上述房屋被拆迁。2011年1月21日,贾吉庆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欠李爱芬现金贰万元整。2013年4月21日,贾吉庆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李爱芬过渡费代借款共计(42400元)肆万贰仟肆佰元整。以上条全部作废。因上述款项未支付,李爱芬遂起诉至本院。另查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耿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贾吉庆。在诉讼过程中,李爱芬称过渡费按照安置房分配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每季度发放一次,由贾吉庆统一领取后,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每月向其支付2400元,双方于2013年4月21日进行对账,贾吉庆共欠其过渡费22400元及借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贾吉庆对欠李爱芬借款2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过渡费是给予村民特定的安置费用,双方签订的《共建住宅楼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对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渡费2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共建住宅楼协议书》所涉及的建房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性质是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根据法律规定,此类地块只允许使用权人在该地块上建造房屋,使用权人不得非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被告作为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者与非本村村民的原告签订的《共建住宅楼协议书》,从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是非法转让宅基地,其行为违反了关于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该协议书应为无效。拆迁安置过渡费是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过渡期可能发生费用的补助,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耿庄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被告,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亦为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拆迁安置过渡费22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吉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爱芬借款20000元。驳回原告李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由原告李爱芬负担454元,被告贾吉庆负担4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秦瑞华人民陪审员 何长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娟-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