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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朝怀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朝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558号罪犯李朝怀。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狮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朝怀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856.5元。被告人李朝怀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994号刑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月6日交付执行。罪犯李朝怀于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李朝怀减刑一年十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李朝怀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李朝怀未缴纳罚金50000元及退赔赃款赃物折款30856.5元,对其的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建议本院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朝怀减刑的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1年11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69.1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朝怀在服刑期间,2014年2月受记过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李朝怀未缴纳罚金50000元及退赔赃款赃物折款30856.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故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朝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李朝怀退赔赃款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0856.5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廖 军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