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谢述华与安县秀水俊丰粮油加工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述华,安县秀水俊丰粮油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谢述华,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安县秀水俊丰粮油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法定代表人:李德培,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述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县秀水俊丰粮油加工厂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人欠款15000元,下欠9600元未履行,但被执行人已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有支付能力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存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