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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海东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681号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光明路29号。法定代表人:钟致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萍,职员。被告:赵海东,系桦甸市兴港商业街门市房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东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