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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原告崔伟诉被告荆鑫、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伟,荆鑫,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崔伟,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委托代理人蒋素珍,辽宁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鑫,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山,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负责人李志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安健美,系该单位员工。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杨马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灿芝、陈咪,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伟诉被告荆鑫、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伟诉称,原告是锦州市古塔区大方圆酒业商行个体业者,多次从被告处进可口可乐及各种饮料,交易习惯就是将购货款直接交给公司业务员,业务员打欠条,然后公司派人送货。2015年3月25日原告购大果粒橙580件,交货款17400元,收到大果粒橙480件,还欠100件;购1.25升可乐100件,交货款4700元。2015年4月30日购冰露水4770件,交货款31758元,收到冰露水400件,还欠4340件。2015年5月3日购小可乐1000件,交货款44300元,收到100件,加之前期所欠177件,共欠1077件。2015年2月5日购500毫升小可乐1580件,交货款70000元,收到1380件,还欠200件。2015年6月23日购大果粒橙300件、1.25升可乐200件、2升可乐200件、小果粒橙200件,交货款27500元,此批货一件未付。上述事实有荆鑫给原告所打欠条予以证实。从2015年6月中下旬原告多次给荆鑫打电话要求发货,但时至今日没有继续发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荆鑫是可口可乐公司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的业务员,他代表公司收取原告货款,原告与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之间形成了口头的买卖合同,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应全部履行供货义务并承担逾期逾期付货的违约责任,因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我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荆鑫、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口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立即向原告交付冰露水4340件、小可乐1277件、1.25升果粒橙400件、1.25升可乐200件、2升可乐200件、450毫升小果粒橙200件,折合货款116149.10元;判令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货物止)支付逾期付货违约金;判令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荆鑫系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公司业务员,任职时间为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3日,其在任期内,低价销售货物并直接收取客户资金,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公司及其锦州分公司否认收到涉案货款,被告荆鑫亦未向本院提交向上述二被告交付货款的相关证据,故被告荆鑫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本案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先行调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23元,退还原告崔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 力代理审判员  唐伟丽人民陪审员  张 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海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