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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玉娥与胡忠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娥,胡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62-2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娥,农民。被执行人胡忠良,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胡忠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忠良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忠良至今没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忠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忠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县支行帐号为62×××20中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华礼审判员  龚光杰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