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法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XX华与王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华,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XX华,女,生于1967年10月,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江县平岗乡。被执行人王兵,男,生于1966年8月,汉族,初中文化,建筑业,住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本院执行的XX华与王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王兵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巴州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