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608号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52号。法定代表人:孙冠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志晗,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恒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翔审判员 张 聘审判员 闫仲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