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中刑执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熊世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世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刑执字第1279号罪犯熊世忠,男,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现在楚雄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4日作出(2003)临中刑初字第5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世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被告人熊世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2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25年10月9日止。2008年5月20日、2009年8月28日、2010年12月1日、2012年3月8日、2013年6月20日、2014年9月15日,经本院6次裁定共减刑七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楚雄监狱于2015年12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熊世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熊世忠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已获记3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世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世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先审判员 冯 艳审判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