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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刑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少新抢劫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少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刑执字第1045号罪犯梁少新,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了(2007)佛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少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同案被告人陆子忠、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了(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7年6月12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2010年4月调入广西宜州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过程中,罪犯梁少新20**年9月8日获减刑二年;2013年1月9日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4年7月26日获减刑一年,共获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截至2016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于2015年11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监狱(2015)宜刑减字第1038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梁少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给予罪犯梁少新减刑八个月。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的减刑提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按程序办理。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少新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2月起至2015年7月底止,累计获奖励分70.04分,悔改表现突出,且对罚金附加刑15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提请减刑表现情况认定表、罪犯奖励分统计审核表、改造表现书面材料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少新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少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韦礼奎审判员 黄国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德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