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催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77号申请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冯丽荣,经理。申请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982672,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为350000元,付款行为招行潍坊分行新华路支行、出票人为山东乐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金湖彩涂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