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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77号申请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冯丽荣,经理。申请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80005393982672,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6日,到期日为2015年11月26日,票面金额为350000元,付款行为招行潍坊分行新华路支行、出票人为山东乐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沂金湖彩涂铝业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天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宋春萍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