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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执行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长杰与郑永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长杰,郑永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古执行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杰,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仓山区人,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郑永先,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杰与被执行人郑永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郑永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永先所有的房产(另案),现正处于拍卖处理阶段。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永先在本院属多债权人的系列案,其房产正在处理阶段,案情复杂,执行难度大,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古田县人民法院(2013)古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能容代理审判员  陈承伟代理审判员  李进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啟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