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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行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玉芹与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芹,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盘中行终字第00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芹,女,汉族,河北省青县人,无业,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单位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高佩亮,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康丽,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永权,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芹、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00002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芹、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均以诉请得到实质性解决由,王玉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得到准予。本案上诉人的诉请已经得到实质性解决,王玉芹对起诉的撤回行为及双方对上诉的撤回行为均不涉及对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侵害,本院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上诉人王玉芹、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上诉;2、准许原审原告王玉芹撤回起诉;3、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已预交),退回上诉人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玉荣审判员  裴艳伟审判员  乔 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