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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师海与重庆昶信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师海,重庆昶信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7382号原告李师海,男,生于196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昶信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武陵山路27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14582832228R。法定代表人李福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师海诉被告重庆昶信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师海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师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师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师海负担。审判员  谭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