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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雷福天申请执行德阳市辉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057号雷福天诉德阳市辉勇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德劳人仲调字(2015)341号仲裁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福天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德阳市辉勇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德劳人仲调字(2015)341号仲裁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