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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中药贸易公司与李兴贤;王进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中药贸易公司,李兴贤,王进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中药贸易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卫建头道街9号。法定代表人刘诚进,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兴贤,男,1964年4月1日生,汉族,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黎明监狱。被执行人王进芳,女,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棵头道街铁路家属楼1号1单元1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恢字第81号哈尔滨中药贸易公司与李兴贤、王进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0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