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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终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员美英与蓝鲸鸣海(崇礼)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鲸鸣海(崇礼)大酒店有限公司,员美英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终字第8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蓝鲸鸣海(崇礼)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崇礼县长青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文昌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员美英,蓝鲸鸣海(崇礼)大酒店有限公司清洁工。委托代理人魏建鑫,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鲸鸣海(崇礼)大酒店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蓝鲸鸣海(崇礼)大酒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建明,被上诉人员美英及委托代理人魏建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将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关系认定为雇佣关系错误,从而导致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敬民审判员  马瑞云审判员  武建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 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