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4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龙卫东与罗家润、李兴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卫东,李兴中,雷湘,罗家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4076号原告龙卫东,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兴中,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雷湘,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罗家润,女,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卫东与被告李兴中、雷湘、罗家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卫东于2015年1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卫东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龙卫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