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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改玲、贾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改玲,贾会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00374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鹏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改玲,女,1965年03月06日生,汉族。被告贾会玲,女,1959年01月0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改玲、贾会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在规定期间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雪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