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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铁岭科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王福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科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福利,铁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银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铁岭科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福利。被执行人:铁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生。原告铁岭科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福利、铁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作出(2009)铁银民一初字第00741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利、张生下落不明,铁岭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09)铁银民一初字第0074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王 丹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