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董畅与吉林省行政学院培训安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董畅,吉林省行政学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董畅,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王谦,男,汉族,系中国空军后勤部退休干部,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李贺,吉林信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省行政学院。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曼抒,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学院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普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董畅诉原审被���吉林省行政学院培训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董畅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做出了(2006)朝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朝民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董畅及委托代理人王谦、李贺,原审被告吉林省行政学院委托代理人李明、单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董畅于2006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06年11月29日做出了(2006)朝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董畅对被告吉林省行政学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013年7月24日原审原告董畅再次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3)朝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裁定,以同一事实和请求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原告董畅的起诉;2013年12月2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民四终字第528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8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法院作出(2014)吉民申字第811号民事裁定,驳回董畅的再审申请。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董畅诉称,2003年7月,原告通过报纸得知被告与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天鹅学校)联合办学,承诺培养空乘人员并保证安置工作。原告看到此消息后于2003年7月到被告单位报名上学,并如约交纳了学杂费、校服费等相关费用。原告于2006年1月修满全部课程毕业离校。在校期间被告于2004年10月4日通知原告交纳安置费100,000.00元,并答应安置在海南航空公司上班,原告如期如数交纳,亦未予安置工作也未退还安置费用。原审被告吉林省行政学院辩称,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本案将吉林省行政学院列为被告错误。被告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2006年1月15日吉林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已经向原告颁发了毕业证书。关于返还就业安置费的问题,原告同黑天鹅学校已经签署了就业安置协议,并且费用也是该学校收取,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原告应当向收取安置费用的黑天鹅学校主张权利;本案不符合再审受理条件,不应当予以审理,本案已经超过了提起再审的时效。本院再审查明,2002年9月,原行政管理干部学院与哈尔滨市道里区蓝天世纪商务学校(以下简称商务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旅游管理大专班,行政干部学院提供本次联合办学所需要的必要教学设施,文化课教师的授课,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商务学校负责招收学员,本专业的广告宣传,学员日常管理、负责为学生购置服装,负责毕业学员就业安置及推荐工作。盈余分配以学员的��费为依据,行政干部学院收取百分之六十,商务学校收取百分之四十”。原审原告得知此信息后,于2003年7月来到原吉林省行政干部学院报名并缴纳了学费。2003年3月,案外人姜亚白通过虚假验资等手段在哈尔滨成立天鹅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案外人姜亚白称国内部分航空公司部分招收空姐与航空公司有特殊的关系,保证安置学生到航空公司就业,否则全额退款。后原审原告董畅及家长董承仁与天鹅学校签订旅游管理入学及毕业后安置协议书。2004年10月天鹅学校按协议收取了原审原告董畅十万元安置费,并给董畅出据了一张十万元的收据。2005年6月天鹅学校与原审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天鹅学校所欠学生安置费于2005年7月底还清。其间不在有其它争议并注明月末不能执行在绿园区法院起诉。落款处签有董畅、沈晓华(姜亚白妻子)天鹅学校公章。2006年5月,黑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黑劳社函(2006)91号文,“关于撤销黑龙江天鹅航空运输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黑龙江东泽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通知,决定取消天鹅学校法人的办学资格,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2008年10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8)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天鹅学校校长姜亚白因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另查,1992年3月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计(1992)50号文关于同意吉林省、重庆市有关成人高校调查合并的批文,吉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吉林省宣传文化管理干部学院合并组建为吉林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整合后与吉林省行政学院联署办公人员未发生变化。2013年6月5日,国家教育部作出了(2013)102号教发函,《教育部关于撤销北京市机械工业局职工大学等39所成人高校函》,该函附件“被撤销成人高校名单”第15项记载有“吉林行政管理干部学院”说明该学院已被撤销,撤销了吉林省行政管理干部学院的建制。本院认为,原行政干部学院与商务学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真实有效,原审被告行政学院按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了协议的义务。2004年原审原告董畅虽然与天鹅学校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并向该校缴纳安置费10万元,天鹅学校为原审原告出具收据。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董畅系姜亚白的诈骗案被害人,其交付的安置费10万元已认定为赃款。因此,原审原告请求与天鹅学校联合办学的行政学院给付10万元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作出的(2006)朝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裁定书是正确的,原审原告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故本案经本院2015年第3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维持(2006)朝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田跃威审判员 谢 丽审判员 刘雪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