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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友林与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友林,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947号原告孙友林,个体。委托代理人周树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法定代表人王桂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友林与被告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所指的“恶意诉讼”是指我院受理的(2015)坊商初字第649号案件,我院判决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该案处于二审上诉与审理中,该案的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殷庆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