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徐波与刘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刘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278号原告徐波,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刘树平,男,现住铁西区。原告徐波诉被告刘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6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150万元,约定月息3.5%。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还本付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法院判如所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刘树平由于涉嫌诈骗罪已被双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进行刑事侦查,现羁押于双辽市公安局看守所,因该案需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故本案暂不能如期正常审理,需刑事案件全部结案后,民事案件再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840元,全部返还原告徐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立军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