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1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成桂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成桂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531号罪犯成桂兰,女,汉族,小学文化,1970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作出(2001)淮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桂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成桂兰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1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58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成桂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4年1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17日、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0)、(2012)宁刑执字第895号、第57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成桂兰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成桂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成桂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成桂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成桂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