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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亚璇与李新民、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璇,李新民,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亚璇,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民,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原告李亚璇与被告李新民、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亚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璇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