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李亚璇与李新民、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璇,李新民,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李亚璇,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民,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原告李亚璇与被告李新民、平顶山市伍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亚璇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璇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亚璇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闫兴斌审 判 员 王 芳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