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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复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塘支行申请复议案复议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塘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娄中执复字第45��申请复议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塘支行。申请复议人湖南娄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泥塘支行因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涟源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涟法罚字第1083号罚款决定,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涟源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致函本院,以申请复议人态度诚恳,并已追回了存款21400元为由,请求我院减免或撤销对申请复议人的处罚。本院认为,虽然申请复议人在协助涟源法院冻结银行存款过程中有违规操作的行为,但事后能积极协助涟源法院追回冻结的款项,并得到了涟源法院的谅解。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以撤销涟源法院的罚款决定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5)涟法罚字第1083号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一百八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发出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