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李甲与邢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邢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596号原告李甲,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邢乙,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邢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甲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给原告李甲300元。审判员 张洪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