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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8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梁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0498号罪犯梁海,男,汉族,初中文化,1990年5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3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梁海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淮中刑终字第0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梁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梁海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